1. 成員 1.1 委員會成員須由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自本公司董事中委任,至少要有三名成員,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是具相關的營運管理經驗及專長的董事。 1.2 委員會主席須由本公司執行副主席兼總經理擔任。 1.3 除主席外,委員會大部份成員必須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1.4 已退出董事會的委員會成員將即時及自動不再為委員會成員。 2. 秘書 2.1 本公司可持續發展部門主管或其指定代表須擔任委員會秘書。 3. 出席會議 3.1 如有需要,委員會可邀請外聘諮詢人或顧問出席會議。 3.2 董事會其他成員將亦有權出席。 4. 會議次數 4.1 委員會須每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並因應委員會的工作要求而額外召開會議。會議可由成員親身或透過電話或視像會議形式進行。 5. 會議通告 5.1 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秘書應委員會任何成員的要求召集舉行。 5.2 除非委員會全體成員放棄要求,每次確定地點、時間及日期的會議通告連同討論事項的議程須至少在會議日期的三天前送予委員會的每一位成員。會議文件須同時送交委員會成員及其他合適的列席者。 6. 會議程序 6.1 委員會所須處理事項的法定人數為兩名,適當地召開而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的委員會會議將有能力行使全部或任何賦予委員會或委員會可行使的授權、職權及酌情權。 6.2 於委員會任何會議提出的決議案須經出席的委員會成員的大多數表決通過。若票數均等,委員會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6.3 委員會的會議及議事程序將受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所載關於規管董事會會議及議事程序的條文所規管,惟本職權範圍所述者除外。 7. 會議紀錄 7.1 秘書須將所有委員會會議的程序及決議案記入會議紀錄,包括參與和出席會議人士的姓名。 7.2 會議紀錄的初稿及最後定稿應在會議後一段合理時間內先後發送委員會全體成員,初稿供成員表達意見,最後定稿作其紀錄之用。 8. 授權 8.1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進行以下事項:(a) 於職權範圍內審閱任何事項; (b) 索取其成員認為為履行委員會職責須要的所有資料及解釋;及 (c) 獲取外聘法律或獨立專業意見以協助執行其職務,而該等顧問必要時可出席會議。 9. 職責 9.1 委員會須執行的職責:監督本公司可持續發展和環境、社會及管治議題 (a) 監督用於識別、評估和管理重大環境、社會及管治(ESG)相關議題(包括發行人業務風險)的流程; (b) 監察本公司於年度報告所載的可持續發展和環境、社會及管治資料的完整性,並審閱可持續發展和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的重大意見。委員會在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告前,應特別針對下列事項加以審閱:(i) 可持續發展和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政策及實務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斷的地方; (iii) 因內部審核或第三方驗證出現的重大調整; (iv) 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v) 是否參考主要的國際環境、社會及企業管治準則;及 (vi) 是否遵守有關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的《上市規則》及法律規定; 監管本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和環境、社會及管治策略 (c) 審查集團可持續發展督導委員會就環境、社會及管治(ESG)相關目標和指標所推行的可持續發展和ESG策略以及匯報績效的進展; (d) 根據集團可持續發展督導委員會的建議,核可集團的可持續發展政策、實務及環境、社會及管治(ESG)之管理方針; (e) 就《上市規則》附錄27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適用條文的事宜向董事會匯報;及 (f) 研究其他由董事會界定的課題。 10. 滙報責任 10.1 委員會須就其視為適當或於本身職權範圍內需採取行動或作出改善的任何地方向董事會作出建議。 10.2 委員會須向董事會知會下列特殊情況:(a) 可持續發展和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與管理的重大不足地方; (b) 不遵行本公司可持續發展和環境、社會及管治策略政策及程序;或 (c) 違反適用於可持續發展和環境、社會及管治相關的法律、規則及條例。 10.3 委員會須每年最少一次審核其本身表現、章程及職權範圍,確保其以最大效益運作,並向董事會建議批准任何其視為必須的更改。 10.4 委員會主席或(如委員會主席未克出席)委員會任何成員須出席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和解答有關委員會運作及責任的問題。 10.5 委員會須向董事會匯報其決定。 於2018年11月9日經董事會採納於2019年8月8日更新